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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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執聲字第1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現金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要係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受刑人張國鴻因賭博案件,於100年7月4日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943號判決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38,100元,為受刑人在賭檯用以賠付賭客之財物,業據受刑人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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