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6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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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6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祥輝
鄭考原上列被告等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330、19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任祥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考原收受贓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34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