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3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素枝
王馨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166號),判決如下:
主文薛素枝、王馨穗共同竊盜,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二人未能以正途取得財物,而趁機為竊盜行為,本件竊盜所得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二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