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9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勇志
林柏佑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勇志、林柏佑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各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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