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強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鎮○○路○○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政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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