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香港商諾華電子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更生 被告鈶鑫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永相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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