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3號原告 邱福棟 被告比佛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比佛利公寓大廈於105年7月31日、106年6月4日及107年6月3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其決議均無效,核其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因前開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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