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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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 江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警政署屏東縣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7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楊絮雲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