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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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17號聲請人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賀陳旦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曾毓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拾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雅萍法官蘇芹英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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