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3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知見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
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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