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94號聲請人 吳濬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42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以異議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