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鴻琪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鴻琪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