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02號
上訴人己○○
2上訴人戊○○上訴人丁○○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黃淑芬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高
號被上訴人丙○○住高
號被上訴人甲○○住高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余如惠 律師 蘇瑛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信託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簡色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