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二)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32號上訴人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毛治國 訴訟代理人 黃柏夫 律師
許慧如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
簡泰正 律師 何方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01地號「新北市○○區○○段○○○○○號」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附表編號01之地號應為新北市○○區○○段○○○○○○號,惟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為新北市○○區○○段○○○○○號,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蔡和憲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