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告 黃鶴明 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 律師被告 李婉娜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藍盡忠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告 黃鶴明 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 律師被告 李婉娜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