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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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4號債權人統一鐵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温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坤樹 即坤翔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確認統一鐵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及補狀末簽章。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