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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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英豪選任辯護人張義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0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英豪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莊英豪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日起執行羈押3月,復於同年12月3日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因另案即本院103年審訴字第1011號、104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定於
103年12月25日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24日103年執亥字第17565號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判決確定進入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