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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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7號

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許智傑

被上訴人 魏黃瑞香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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