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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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3號

聲請人 張温文 即財團法人台灣學園傳道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學園傳道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台灣學園傳道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8、9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學園傳道會(下稱台灣學園傳道會)之董事,台灣學園傳道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台灣學園傳道會捐助章程第6、8、9條規定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業據其提出內政部113年12月30日台內宗字第1130054247號函、台灣學園傳道會第16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名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31頁),且上開條文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故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 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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