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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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曹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新凱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在消費借貸關係之釋明文件。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係指聲請人應說明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聲請人提出之錄音檔與譯文,須經勘驗音檔內容始能檢驗其內容,與上開規定意旨有違,故聲請人應重新提出其他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並為形式審查之證據,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