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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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理人 章育誠
相對人
即債務人鼎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小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莊茂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