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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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理人 章育誠

相對人

即債務人鼎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小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莊茂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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