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易第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四月十四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埔刑簡字第一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前開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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