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737號聲請人 曾名妤
曾傳修 共同法定代理人 薛予捷 共同代理人 張方俞 律師相對人 曾契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母姓「曾」」之記載,應更正為「母姓(薛)」。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三十六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