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923號
原   告 大安紫金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伍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2年12月4日、96年3月14日
起為大安紫金城大樓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1段262號
、264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住
戶均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詎被告自96年1月起至97年2月止
之管理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09,550元,竟未繳納,經
原告多次催告均未獲支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被
告給付前開積欠之管理費109,55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09,550元。
二、被告對於系爭建物為其所有,及其自96年1月起至97年2月之
管理費尚未繳納等事實,均不爭執,惟以:系爭建物係供營
業用之店面,其前方騎樓乃屬大安紫金城大樓住戶所共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原告對之負有維護管理之責,
對於住戶停放機車等侵占該騎樓之行為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
理,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然而,長久以來一直有住
戶將機車停放於被告上開店面前之騎樓,甚至堵住被告上開
店面門口,惟原告不僅未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也未曾報請
主管機關處理,甚且連一般大樓管理委員會均會張貼之諸如
「禁止停車、違者上鎖」、「騎樓地、嚴禁停放任何車,輛
、停放之車輛,將予以強制移除」、「此處為違規停車區,
違規者,將逕行拍照舉發」等基本警告標語,亦付之闕如,
致使騎樓環境凌亂不堪,阻礙行人通行及貨物運送,且機車
亦可能遭人為縱火而危及被告及其他住戶之安全。被告除以
口頭一再向原告反應要求為適當處理外,亦曾於97年1月11
日以台中路郵局第32號存證信函向原告表示只要原告改善機
車違規停放之狀況後,即願繳交管理費,但並未獲原告回應
處理。準此可見,原告並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善盡對大
樓共用設施之管理維護責任,在此其怠忽職守情況下,一味
向被告收取管理費,卻未履行其應盡之管理維護義務,其為
本件之請求,即顯有違背誠信原則,應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
求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大安紫金城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自
96年1月起至97年2月止之管理費109,550元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住戶規約、管理費欠繳明細表、會議記錄、建物登
記謄本、存證信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
。雖被告拒絕給付管理費,並以前詞置辯,惟被告之抗辯
,業為原告所否認,且縱使被告所辯之事實為真,然按公
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
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
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係公寓大廈區
分所有權人,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身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之規定,所必須負擔之公共費用,其數額係經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依據自治決議所訂定之大廈管理規約議定之數
額而確定,該費用之目的,以應公寓大廈管理業務之執行
及支付重大修繕費用之需,其本質上係屬各住戶自身應支
出或分攤之費用,僅為集合管理之便,由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共同收取並加以統籌運用,是管理費之給付義務,本
屬區分所有權人之法定義務,此與管理委員會管理社區之
良善無涉,區分所有權人自不得以管理委員會管理不當,
而拒絕給付管理費,今被告應繳之管理費數額為兩造所不
爭執,被告本應依法繳納,被告徒以其所有之系爭建物前
之騎樓遭人停放機車以致影響進出,而執此拒絕給付管理
費,自無理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109,55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三)本件係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並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
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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