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227號
原   告 聖府晶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百分之三十九即新台幣
參佰玖拾元,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三十一即新台幣參佰壹拾
肆元,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三十即新台幣參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聖府晶華公寓大廈」之住戶管理委員
會,被告丁○○、甲○○及丙○○為該大廈如附表所示房屋
之門牌號碼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照住戶規約第11條及費用繳
交實施辦法之規定,住戶應按坪以每坪每月管理費新台幣(
下同)45元、機車停車位費每位每月50元、汽車停車位費至
民國(下同)92年9月止每位每月200元,自92年10月起每位
每月100元之標準,按時繳納管理費。詎被告3人分別積欠原
告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屢經催繳,未獲置理,爰依據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訴之聲明
:如主文第1至第3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存證信函、建物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社區住
戶規約、管理費用繳交實施辦法、積欠管理費之計算式為證
。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
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
文。是原告主張被告3人應依管理費用繳交實施辦法之收費
標準,繳納如主文第1至第3項所示之管理費,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均為9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本事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
丁○○負擔39%即390元,由被告甲○○負擔31%即310元,由
被告丙○○負擔30%即300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附表:管理費每坪每月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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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門牌號碼│坪數│每期應繳(元)│欠款期別│應繳合計│
││(臺中市北屯區)│(坪)│(兩個月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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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后庄北路219號9樓│35.66│管理費:│95年12月至│3,509×8=│
││之2││35.66×45×2=3,209│97年3月止│28,072元│
││││車位費:│(8期)││
││││(100+50)×2=300│││
││││總計: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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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后庄北路219號12│35.66│管理費│96年2月至│3,209×7=│
││樓之2││35.66×45×2=3,209│97年3月止│22,463元│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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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后庄北路207號3樓│33.89│管理費│96年2月至│3,050×7=│
││之2││33.89×45×2=3,050│97年3月止│21,350元│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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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理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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