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五號
原告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崇棠 被告東陽科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外,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肆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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