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裁定自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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