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隆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聖隆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聖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具有相當智識之成年人,自有理性溝通之能力,縱因與告訴人 廖彥銘 發生行車糾紛,仍應思及以和平理性方式溝通、解決問題,詎料其竟恣意持鋁棒砸毀告訴人所有之車輛,致該車之左後方板金車殼凹陷及保險桿處刮傷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顯見其法治觀念十分淡薄,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權,且其外顯之暴力行為,亦影響社會安全秩序,所為實非可取;復衡酌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情節、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程度,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對方損失,是本件所生損害尚未有所減輕;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中所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鋁棒1支,雖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工具,然本院審酌此類物品非難取得,顯乏刑法上之重要性;又未據扣案,倘予追徵,將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耗費司法成本,為免徒增無益之執行程序,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234號被告陳聖隆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聖隆於民國109年3月8日上午11時2分左右,駕駛友人 尤士楷 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民生路口,適有廖彥銘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該處而與陳聖隆發生行車糾紛,陳聖隆將所駕駛之車輛駛往廖彥銘之車輛前方,並下車欲找廖彥銘理論。當時陳聖隆要求廖彥銘下車,廖彥銘不願下車且欲駛離現場,陳聖隆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手持鋁棒敲打廖彥銘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後方板金車殼及保險桿處,致左後方板金車殼凹陷及保險桿刮傷。
二、案經廖彥銘提出告訴後,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已經由被告陳聖隆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白承認,且與告訴人廖彥銘於警詢時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行車紀錄器畫面錄影檔案光碟1份、翻拍照片2張、車輛毀損照片2張、本署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以證明。被告於案發時駕駛友人尤士楷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情,已經由證人尤士楷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代保管單1份可以佐證。因此,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足以認定。
二、告訴及報告意旨另以:被告手持鋁棒要求告訴人下車,致告訴人心生畏懼等語,因認被告涉犯恐嚇罪嫌。惟查,恐嚇罪係危險犯,而毀損罪係實害犯,是此部分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毀損部分,具有危險犯與實害犯之關係,恐嚇行為應為毀損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毀損部分,具有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為實質一罪,仍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因此,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檢察官施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