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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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士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士峰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士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受刑人本件所犯有期徒刑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1、3)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2),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
四、爰審酌受刑人前於民國103年起即有10餘件因對其父 顏宏德 為騷擾、精神上、身體上不法侵害及傷害等行為而違反保護令,並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前案紀錄,且於105年1月間、10
6年4月間、107年3月間、108年7月間陸續執行上開違反保護令案件刑期完畢出監後,竟仍於出監在外期間接二連三持續對其父親施以上開不法行為而再再違反保護令,此有受刑人相關前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所為可謂全然漠視保護令所彰顯之公權效力,亦無感於入監執行之司法矯正力,可見其法敵對意識嚴重、對於刑罰之反應能力薄弱。從而,本件定其應執行刑時,仍應適度保留各罪原宣告刑之刑罰強度,以達犯罪矯正及預防再犯之目的。復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之罪,分別為違反保護令(
2罪)、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1罪)案件,被害人與受刑人上開所犯前案相同,均為其父顏宏德,犯罪時間均介於10
9年8月至9月間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張惠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保護令│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違反保護令││││││├────────┼──────────┼──────────┼──────────┤││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1年│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26日│109年8月20日│109年9月24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092號│第18863號│第1886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841號│109年度訴字第805號│109年度訴字第8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30日│110年1月7日│110年1月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841號│109年度訴字第805號│109年度訴字第805號││判決││││││├────┼──────────┼──────────┼──────────┤││判決│109年12月26日│110年2月26日│110年2月26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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