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 洪梓 聞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旭鋒五金工廠│合作金庫商業銀│106年2月15日│15,900元│CE0000000││││ 王福財 │行和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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