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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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昕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軍毒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昕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尿液檢驗場所由「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醫務所」更正為「陸軍南區專長訓練中心醫務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吳昕晉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入伍,110年1月5日退伍,有其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是被告於109年9月13日施用第二級毒品即為本案犯行時,尚不具現役軍人身分,縱發覺時為現役軍人,仍無陸海空軍刑法或軍事審判法之適用,先予敘明。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9年4月17日出所,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次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應逕予依法追訴,聲請人之聲請為合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竟仍為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足認被告遠離毒品之決心薄弱,自有不當;惟念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於偵查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偵查卷詢問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軍毒偵字第2號被告吳昕晉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
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昕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
9年4月17日觀察勒戒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3月11日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9月13日某時許,與友人一同前往高雄市新興區五福路之「享溫馨KTV」,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9年9月16日8時許,在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醫務所接受例行尿液檢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昕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91603號)、國軍高雄總醫院執行濫用藥物毒物篩檢作業檢驗名冊(單位編號:091603號、送驗編號:109087號)、三軍總醫院臨床病理科臨床毒藥物檢驗室濫用藥物尿液確認檢驗報告(送驗編號:109087號)、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昕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檢察官劉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