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318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陳朝舜

被告 黃永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貳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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