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468號
原   告  蔡烱燉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3,517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6年8月1日臺灣銀
行即期買入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30.18元折算,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美金171,500元之50分之1,171,500×30.18÷50=
103,51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55元,是原告尚應
繳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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