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顏和義 被告 何佳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1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楊欣怡法官徐右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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