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債權人 吳俊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泓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欲請求之利率,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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