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暫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暫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暫字第66號聲請人 韋小美 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勝 中間因離婚等事件,聲請暫時處分,原告聲請狀僅蓋用代理人黃雅琴、羅宗賢律師印章,未具聲請人本人簽名用印,亦未提出合法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肆日內補正聲請狀上本人之簽名蓋章或代理人合法代理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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