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93號原告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5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7,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8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7,82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