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智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洲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26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柏洲犯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1項之
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及第25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虛
偽標記商品罪。被告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意圖販
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5
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