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07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38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7年2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以磁磚打破其父即告訴人乙○○位於新竹市○區○○○路○○巷○○號2樓辦公室大門之玻璃窗,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7年5月22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規定、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怡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