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47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國民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萬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4月14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64萬元及16萬元,約定借貸期限均至96年4月14日止,利息均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91%計算,並隨公告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利率分別為年息4.12%及
4.09%,應按期償還本息。若有一期遲延給付或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各該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各該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各該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惟被告就前述二筆借款先後自96年2月14日及96年1月14日起,即未再按期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果,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借款本金各64萬元及16萬元,合計80萬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客戶往來帳卡明細單為證,自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000元(含裁判費8,7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合計9,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附表:
┌──┬──────┬────────┬────┬─────────┐│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新台幣)│││期間及利率│├──┼──────┼────────┼────┼─────────┤│1│640,000│自96年2月14日起│4.12%│自96年3月1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160,000│自96年1月14日起│4.09%│自96年2月15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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