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9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9308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鄭慈能 債務人 顧悅騰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股票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股票往來之證券商為第三人元大證券博愛分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B1,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