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3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3462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曾富麟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郭威廷 人債務人 郭文仁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張凱雯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郭威廷所有坐落高雄市岡山區不動產及查詢債務人郭威廷、郭文仁及張凱雯之郵局存款及勞保投保資料。惟上開不動產位於高雄市岡山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又勞保及郵局部分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