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1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1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124號聲請人 陳竑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昭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二、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