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1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陳靖文 法定代理人 陳宗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靖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靖文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陳靖文為未成年人,且其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係由其父親陳宗訓任之,是聲請人 陳報 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其母親方秋草應有錯誤。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具狀更正,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係寄法定代理人陳宗訓之收件回執影本,惟聲請人於107年11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