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武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等數罪,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2年06月01日│101年0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837號│第451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28│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29││││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7月16日│104年12月1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781│105年度台上字第3240││││號│號││├────┼──────────┼──────────┤││確定日期│104年12月10日│105年12月0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0號│第1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