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明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更定其刑之裁定,附隨於原確定判決而存在,是以原確定判決之主刑經更定後即有變更(最高法院69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以105年度聲字第22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惟因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原經本院以102年度壢簡字第1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檢察官乃聲請更定其刑,並經本院於105年6月17日以105年度聲字第2335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是本件聲請定刑之罪刑基礎既有不同,自無重複聲請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謝明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2年12月17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102年12月17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原判決│有期徒刑8月│││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因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6日│102年6月23日│├────┼──────────┼──────────┤│偵查(自│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訴)機關│字第3443號│字第3253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1647│102年度審易字第2898││實││號│號││審├──┼──────────┼──────────┤││判決│102年10月15日│103年3月2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1647│102年度審易字第2898││決││號│號││├──┼──────────┼──────────┤││日期│102年12月17日│103年4月22日│├─┴──┼──────────┼──────────┤│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980號│第6737號││├──────────┤│││編號1復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335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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