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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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8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政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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