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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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方程圓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秋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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