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40號
原   告 浬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君
訴訟代理人  張峻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玥子 即愛神寢具綿行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僅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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