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司調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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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家程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楊綉玉 應將坐落彰化縣○
○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4建號建物,於民國
(下同)107年11月20日經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
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云云。惟經本院於109年4月
22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
109年5月11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
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憑。且聲請人亦自承經多次催討相對
人均不願置理,是依首揭規定,更明本件因聲請人之金融機
構消費借貸債權所衍生之請求,難期待相對人等願配合出面
調解,本件無調解實益至明,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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